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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我市出台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处理意见

  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入住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透明,我市在降低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同时,对不符合条件入住保障性住房的违规行为也作出处理决定。日前,我市出台了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处理意见。

  意见指出,在2008年10月21日市政府出台《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文件之前,已经实施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中经查实属违规购买的,由购房者退回己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在2008年10月21日市政府出台《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文件之后,实施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中经查实属违规购买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另外,已参加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上市出售的,可按程序退回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向原产权单位退回已参加的福利分房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原产权单位已撤销或单位性质为行政事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按原价格收回。

  意见还指出,如果已参加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程序退回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收取购房补差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凡是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前,必须按这一意见规定处理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朱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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