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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吃回扣”48万元 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5年

  福州新闻网讯 “吃回扣”成了不少行业的“潜规则”,近日,闽侯某工艺品公司业务员刘某就因吃“回扣”48万多,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2004年至2012年1月,刘某在闽侯某工艺品公司当业务员,负责通过网络邮箱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并上报公司,公司收取客户定金后,再安排生产出货。

  刘某想在订单上做文章捞点“外快”,于是在2010年9月25日,他借来亲属的身份证,也注册成立一家工艺品公司,专门用于将客户订单转到这个公司上。

  2011年,刘某共转出订单24份,再通过自己公司与所任职公司签订合同,从中赚取差价,并领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据统计,这13份订单总额为1596258.34元,被刘某转单修改后,总额为1398362.36元,差额为197895.98元,被其占有。同时,可领取的国家退税额为货款总额132489.44元。另外11份订单,由刘某通过自己的公司转交由其他第三家公司生产,货款总额为1334760.95元,可领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10785.16元。截至2012年2月21日,刘某已通过自己的公司领取2011年国家出口退税191132.16元。

  2011年4月28日及2011年7月5日,刘某分别与一科威特客户签订了两份合同,双方约定刘某降低订单金额后再报送公司,差价由刘某和科威特客户共同分得,2人从中共获得差价47566.92元。由于其中一个订单货未出清,因此,两人实际获得差价39263.7元,其中刘某某分得24844.8元。任职期间,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共侵占公司款项达480434.28元。

  闽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其任职公司的财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0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闽侯法院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并予追赃。(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林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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