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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征求意见 汽车三包期限拟为5万公里

  n央视

  去年的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举行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之后,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汽车三包”规定(编者注:即包修、包换、包退)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上周五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修改后的“汽车三包”规定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将整车三包有效期改成“应不低于2年或者5万公里”。

  三包期限从4万公里改为5万公里

  2012年1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版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去年10月26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各方面代表对于当时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其中消费者代表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汽车三包期限和包修期限的问题。

  在当时征求意见的“汽车三包”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在这次修改当中,听取了消费者的意见,同时也广泛地征求了汽车厂商的意见,把原来的2年4万公里,调整为2年5万公里。

  新规扩大了汽车包修范围

  此外,在此前的“汽车三包”规定中规定: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等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不应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而在新的规定中不再强调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取而代之的是汽车包修期限的概念,新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专家认为,用包修期限替代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扩大了汽车产品的包修范围,在包修期内出现问题,即使不是主要总成和系统的问题,汽车厂商也应该承担包修的责任。

  退换货期限拟延至60日

  而在去年的听证会上,消费者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关于新车退货、更换、修理期限的问题。在当时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汽车售出后30天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但是不少消费者代表认为,30天的退货时限太短,不能完全反映出汽车产品的质量状况。

  而在新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当中,就对这个退货期限有所延长,并增加了公里数的限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说,听证会当中大家提出30天时间短了,那么我们这一次稿子当中,把它调整为60天。另外又增加了一个公里的限数,就是在行驶3000公里以内。

  除了三包期限和退换货时限的问题,在去年的听证会上还有一个辩论热点,就是出现汽车质量纠纷之后的质量问题鉴定和责任认定问题。

  在新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相关新闻

  汽车三包规定年内有望出台

  n新华

  龙年春节长假刚过,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前,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领导对记者透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今年有望出台。

  就在半个多月前,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各界期盼多年的汽车三包规定再次面对民意大考。“虽然何时出台还没明确,但我觉得这次征求意见结束后也就快了。”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说。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制力的一大亮点是“责令召回”,规定“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与现行四部门规章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更换和退货也属召回范围。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专家对记者介绍,虽然在现行召回规章实施七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出现因召回退车、换车的先例,但是从汽车发达国家经验看,确实会出现少量车辆因缺陷需要退车或者换车。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和2010年质检总局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将退车、换车纳入召回手段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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