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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一名欠薪逃跑包工头被捕 拖欠农民工22万元

  福州新闻网讯 春节将至,此时是劳动纠纷高发期。连江的一名包工头曹某拖欠了农民工22万多元的工资后逃匿,劳动部门多次联系曹某解决欠薪问题,都吃了“闭门羹”。日前,连江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捕了曹某。

  2012年5月,曹某与刘某合伙承包了福建升远公司连江“浦口至晓澳”、“坑园至可门港”两条110kv线路的工程,工程劳务费总额为68万余元。

  随后,曹某以每月2800元到6000元不等的工资雇请谢某某等农民工陆续到工地参与施工。至2012年9月底,这两条110kv线路完成工期建设,曹某向雇请的农民工承诺,在一个星期内支付工资。可是,曹某收到福建升远公司转账来的工程劳务款后逃匿,没有兑现承诺。

  2012年10月12日,受雇于曹某的多名农民工到连江县劳动部门报案,称他们的工资被曹某拖欠,曹某已逃匿。劳动部门以发短信、打电话、发函等形式多次联系曹某,但是曹某既不接电话、不回函,也不愿意到劳动部门说明情况。经劳动部门裁定,由福建升远公司暂时垫付曹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半。

  曹某到案后,检方介入调查。《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福建升远公司的《声明》指出曹某拖欠工资33.0042万元,但曹某供述其拖欠的工资只有22.2781万元,而公安机关取证的21个农民工陈述他们总共被拖欠26.6164万元。据检察机关介绍,在拖欠工资具体金额上,三方的证言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因此就低认定曹某供述的拖欠工资金额。

  检方认为,曹某在工程结束后,尚欠工人工资22万余元的情况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劳动部门责令仍不支付,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曹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曹某在逃匿期间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在尚未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如果不予以羁押可能再次逃匿,因此连江县检察院对其作出批捕决定。

  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连江县检察院首例批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胡东斌 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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