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厦门商报讯 记者 | 陈光豪 情人节,是属于情人温馨的节日。不过,如今,婚外情人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昨日,记者也从厦门市多家基层法院了解到,最近两三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激增,而且不少离婚案归咎于“婚外情”。由于部分案件,“婚外情”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说法,另一方并不认可,法院也无法查证,因此,多个法院表示未对这个婚外情比例作专门统计。不过,多位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均表示,婚外情引发的离婚案占不小的比例。 据介绍,为在离婚诉讼中得到对方赔偿,分得更多财产,不少人还暗中跟踪拍摄,好拿到对方外遇的证据。 “最近两三年,80后离婚率越来越高”,据集美区法院的法官介绍,80后起诉离婚的原因大都是很琐碎的事。在法官看来,有一些令人不可思议的理由,比如情人节不给买花、没有记住结婚纪念日、对方连续一个多星期不给自己打电话等等。当然,这些都不足以成为离婚诉讼事由。 “调解!再调解!”厦门基层法院的多个民庭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社会都应当高度关注离婚问题,全力遏制离婚案件激增的情况,只要有一点希望,他们都就不会轻易判决准予离婚。 事实上,婚外情不仅引发民事方面的离婚案件,也引发刑事方面的自诉重婚案件。湖里区法院的法官也介绍,2007年以来,他们共审理了6起重婚案件。 今日,本报也摘登几个因为婚外情带来的案件。他们或是因为外遇导致离婚而少分财产,或是因为外遇得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或是因为外遇重婚构成刑事犯罪。希望这些案例,能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 婚姻还没有结束 夫妻各自生孩子 李先生与张女士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年有了爱情结晶。2007年9月份,女方向安溪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没有准许他们离婚。2008年5月,男方也向安溪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一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女方不服,向泉州市中级法院上诉。 就在一审已判离婚,二审尚在审理中,男方跟已怀孕在身的第三人在厦门办理了结婚登记,不久,生下一女。当时,女方提起自诉,指控男方涉嫌重婚罪。由于双方婚姻还在存续期间,双方仍是合法夫妻,思明区法院最终判男方构成重婚罪。 就在开庭中,男方看女方肚子有怀孕迹象,于是,也暗中跟踪拍摄,直至女方也生下一个小孩。事后,男方也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自诉,指控女方涉嫌重婚罪。 丈夫包二奶 老婆离婚分得780万 阿伟与阿美是姐弟恋,一起生活近20年,并生有3个孩子。后来,阿伟独自外出打拼,生意越做越大。 后来,阿伟突然提起离婚诉讼,说是双方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而婚后又分居多年,感情早已破裂。阿美则认为双方是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恩爱,只不过男方有婚外情,并生育一女,才导致夫妻矛盾。她也同意离婚,不过请求分得不低于60%的夫妻共同财产。 思明区法院同意双方离婚。根据我省相关规定“男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法院最终一审判决阿美分得位于北京、厦门、沈阳的多处房产,总共价值780多万元。此外,阿伟再另外赔偿5万元。(人物均为化名) 出轨一方少分财产 据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王晓林律师介绍,已婚者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导致配偶提出离婚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那么,无过错方有权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请求过错方承担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指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指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稿中引起广泛争议的“小三条款”在正式实施时被删除,也向社会传递了法律不支持“第三者”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实践中,因“小三”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已越来越多。以往对“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这类问题,我们习惯于用道德规范来约束,更多求助于批评、教育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如今,我们更应意识到要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地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对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而言,是极大的伤害,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陈光豪) 六成婚外情出于婚姻特定阶段 昨日,针对婚外情现象,记者专访了心灵空间心灵咨询师黄国清,根据他从事心理咨询的经验来看,导致婚外情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当初结婚时的选择,侧重点更多地偏向物质、安全保障方面,而不是价值观、生活模式,可能刚结婚时满足需求,后来因生活理念不同,摩擦增多,感情受到冲击,而引发外遇;刚开始有一定感情基础,后来,有的女性为家庭放弃很多,双方发展不均衡,双方理念出现不一致,交流越来越少,出现婚姻问题;有一些人婚姻意识不强,对婚姻生活投入不充分,责任感不强,导致婚姻稳定性不强;在女方怀孕及孩子刚出生一两年这婚姻特定阶段,或由于生理原因,或由于家庭结婚的转变,从两人世界进入三人世界,夫妻间的感情交流相对减少,关注重点转移到孩子身上,是婚外情高发期,占到婚外情与出轨总数的60%至70%。 (陈光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