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8日从省妇联获悉,按照新通过的《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冠名慈善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凡热心公益慈善事业、自愿向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一次性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组织,均可设立以个人名字或组织冠名的专项资金。 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冠名慈善资金用于贫困妇女儿童的助学、助医、助困、赈灾等慈善救助项目。捐赠者可自行确定救助对象,经基金会同意后作为基金会救助项目,也可与基金会共同商定救助项目。基金会将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冠名慈善资金的使用和注入情况。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