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户奖励标准提至不低于3000元 本报讯 “我们家是农村二女户,请问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标准是否有所变化 ”一些读者对此非常关心。对此,市人口计生委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提高了奖励标准,加大补助力度。2009年开始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的奖励标准提高到不低于800元;2012年再次提高奖励标准,按第2个女儿在2011年10月1日后出生,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奖励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000元。同时还可以与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同享受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实行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而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以前是不低于500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失独家庭计生救助标准 拟增至每人每月1000元 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遭遇家庭成员死亡、伤残或者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这一规定。 按照这一要求,今年泉州市将提高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失独家庭计生救助标准,拟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补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加大对计生困难家庭的倾斜帮扶工作。同时,泉州市人口计生部门将开展“牵手一家·温暖活动”关爱失独家庭的活动,探索进一步建立对失独家庭和父母双亡计生家庭子女的救助帮扶机制,关怀关爱计生特殊家庭。 直通车帮你问 问:按照新的条例,违反规定生育的,要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照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是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到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征收。 问:流动人口可以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吗 答:可以。计划怀孕的流动人口夫妇,一方具有本县(市)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县(市)户籍但在本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问:本人户口在鲤城开元街道,在丰泽区东湖街道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现租住在丰泽小区,有时也在开元街道的父母家住,2011年10月结婚,妻子户口在三明,请问计生应该归谁管 答:由于你目前住的地方不是你个人房产,且和户籍地不一致,有时又住在父母家,属于常住地不明确的管理对象,统计口径规定常住地不明确的其中一个居住地是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统计,你的计生管理应该归开元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