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43岁了,至今未婚。在他看来,他到现在还是单身,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曾经被公安填为“已婚”。对此,他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要求给予行政赔偿。 既然未婚,为何被认定为“已婚” 陈某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这起“被结婚”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 户口拉郎配妹妹竟成新娘 三明男子无辜“被结婚” “妹妹”成了“媳妇” 陈某是大田县上京镇人。1997年,他突然发现自家的户口簿上有些“蹊跷”——单身的自己,婚姻状况一栏里填的竟然是“已婚”,“媳妇”居然是家里打小领养、与他同龄的妹妹。陈某对此很气愤:“实际上,妹妹1991年就与一名山东男子订婚了,那年秋天去了山东。村里的亲朋都知道的,怎么能说我和妹妹结婚呢 ” 陈某说,1997年时,自己正与当地一名女青年谈恋爱,二人经人介绍后,很快谈及婚嫁。要去做婚检的前一天,陈某跟这名女青年坦言,由于派出所弄错了,自己户口簿上是“已婚”的情况。女青年听了,觉得自己受骗了,生气地对陈某提出分手。陈某觉得,自己本可以顺利开花结果的美满爱情,就因为户口簿上登记的“已婚”二字而告吹了。 其实,发现户口簿上婚姻状况登记有误时,陈某说自己就已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并要求更改。公安部门表示,如果要更改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信息,必须找到他的妹妹,出具二人的证明才能办理。但是,妹妹当时人在山东,连自己的名字都改了,与家里完全断了联系。找不到妹妹这个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已婚”二字就一直没有更改过来。 2004年,陈某因为工伤瘫痪。现在他和79岁的母亲相依为命,平常自己的生活还要靠老母照料。陈某觉得,如果当时不是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簿“错点鸳鸯谱”,现在自己身边应该也有个“伴”,所以公安部门应该承担责任,对自己进行赔偿。 警方:登记情况已作更正 户籍信息究竟为何出错 记者就此致电大田县公安局上京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派出所是按照陈某父母向派出所申报的情况,将陈某的婚姻状况登记为“已婚”。在户口登记时,陈某的父母表示养女是家中的“童养媳”,是儿子陈某的“媳妇”。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农村地区,因为历史原因,存在不少没有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夫妻。所以派出所工作人员按照陈某父母申报的情况登记陈某“已婚”。 接到陈某的反映,上京派出所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出具证明,但陈家一直找不到养女,所以没有办法进行信息变更。 2008年,陈某的妹妹回到家乡上京。2012年,陈某再次就此事向公安部门提出要求。现在,陈某的婚姻登记状况已经更改为“未婚”。 律师:赔偿要求不合理 虽然户口簿上的婚姻登记情况已经变更回来了。但陈某认为,自己已经因此而错过了婚姻,至今单身。仅仅更正户籍信息还不够,公安机关理应对自己进行赔偿。 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邱宁江律师事务所赖金林律师表示,依《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陈某无法取得赔偿。户籍登记信息的错误是1997年发现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更正手续。但是由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供证明材料,而导致信息无法更正,以此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赔偿并不合理。 链接: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