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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辽宁盘锦女教师被学生刺死 未成年人杀人如何判刑?

2017年12月14日上午,辽宁盘锦市盘山县胡家镇中学8年3班,女教师班主任朱丽霞老师,被学生捅死在教室讲桌旁边,致命几刀都扎在脖子处,据死者亲属称,该名学生行凶后跳楼自杀,但无生命危险。

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听到盘锦女教师被学生用刀刺死在讲桌旁,我的心在颤抖,久久不能平静。尊敬的同行希望您一路走好,天堂在没有烦恼和忧愁了,安息吧!

据了解,被学生刺死的女老师是一位优秀的老师,还是班主任。学生这样残忍的杀害老师,导火索只不过是老师没收了该学生的扑克而已。我想您是一位非常有责任心的好教师,遇到学生影响学习的行为不会听之任之。谁又能想到自己的学生会挥起刀刺向自己啊!

我想问,这名学生。老师身同父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在你的成长过程中,为你“传道授业解惑”。不求感恩回报,但愿你成人成才,究竟多大的矛盾,多久的积怨,让你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行为。

我想问,我的同仁。这样的学生,平时教育过程中,难道您一点蛛丝马迹都没有关注到吗?您的学生管制刀具是如何带进课堂的?您是一位女教师,尽管很柔弱,但面对未成年人,并且在光天化日之下举起刀刺向您,就这样倒在讲桌旁,我的心再一次颤抖了……

我想问,问我自己,教书匠耕耘三尺讲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尽职尽责,遇到学生的错误行为能无动于衷吗?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本是和谐与共的共同体,可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师生之间难免会出现分歧,产生矛盾,甚至是相互的误解。老师要能“打”会拉,善于发现,勤于沟通,学生有心结,及时化解,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

近期,几起杀师事件,尽管是个案,但我们不应该反思吗?学生未成年人有保护法,每当学生受到伤害,老师奋不顾身,挺起脊梁……老师遇到侵害,如何防范?学生难管是目前每个老师都需要面对的现实,但老师一旦走进课堂,站在讲台,其神圣的使命召唤,依然会履职尽责。老师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关爱,需要您的理解和尊重。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和知识:未成年杀人怎么判刑?

鉴于未成年人在认知和行为控制方面与成人的差异,我国法律给了未成年人犯罪做了特别的规定,但一般人对于此种规定的界定都比较模糊,所以小编在这里有必要进行一个详细的解释。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个孩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而且行为极其恶劣危害程度严重,属于应负刑事责任的八大罪之一,再加上他已满14周岁,所以他一定会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

但是,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他不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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