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清流县龙津镇村民叶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供坊村“白叶栋”山场砍伐林木。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叶某砍伐的林木为杉木,共89株,累计立木材积20.0938立方米。经查,被砍伐的林木是叶某向村民购买的。虽然叶某已经购买了该山场的林木,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不允许采伐,私自采伐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清流检察院以叶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清流法院依法判处叶某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点评:我国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外,砍伐林木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数量较大的,也将构成犯罪。(曹宏康 邓梅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