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海西晨报讯(记者 主父真真)恶意欠薪的老板们要注意了,仅这一条罪名就有可能遭到刑事处罚。昨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洪向新接听市长热线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恶意欠薪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成主要受害者 据介绍,经过近年努力,厦门市、区两级政府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已基本建立,全社会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大环境得到巩固完善。 洪向新介绍,厦门纯粹生产型企业恶意拖欠工资问题已基本得到遏制。当前主要问题在于,建筑行业的工程款结算中,承包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成为恶意欠薪的主要受害者。 出台司法解释严查欠薪 据悉,已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加大了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数额较大”如何界定 一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司法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目前,福建省的具体标准还没有最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