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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境外亲戚账户和国内的账户平台,两年间,张某(男)私下从事外汇兑换业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600余万元,个人赚取人民币31.5万元。近日,柘荣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案进行审理。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12月做起了倒卖外汇的行当,伙同其父以每个月7000元的报酬受雇于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姨夫王某。那时起至2011年9月不到两年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各种方式招揽客户,做到一定业务量时,为了交易安全,张某在国内以本人和其父名义在国内多家银行开设10余个个人储蓄账户,从事人民币和外汇间的汇兑业务,以降低风险。 被告人采取本币和外币对冲方式,也就是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汇款,再由其在印度尼西亚的姨夫王某向相关客户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外汇资金,以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兑换业务,并在每笔汇兑业务中收取0.8%至2%不等的手续费。所有收取和支付的款项均通过被告人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完全脱离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属于地下钱庄典型的非法汇兑行为。 可好景不长,东窗事发后,警方破获此案。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境外支付外币,以及在境外收取外币境内支付人民币的行为,未通过国家规定的机构或场所进行,应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经办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都必须获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际上,非法经营外汇是因小失大的买卖,地下钱庄通常标榜其汇兑外汇的手段不仅便捷、手续费低而且安全,但在实践中,地下钱庄利用先打款后汇款之间的时间差携款潜逃的例子比比皆是。从宏观上看,地下钱庄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让资金在境内外自由流动,一方面造成大量游资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的前提下流入我国市场,威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可能成为走私、涉税、贪污腐败等多种犯罪活动“漂白”的资金管道,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理智选择合法的汇兑方式以保证资金汇兑安全。切勿贪图一时便利和非法经营者的低价手续费的诱惑,造成多年积蓄付之东流。(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洪雅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