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李某因为“热心肠”,帮劫匪付了一笔打的费,结果因此犯了窝藏罪,近日被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李某是被朋友“害惨了”。他的朋友阿军是个劫匪。去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阿军与李某、“小胖”等多位朋友在凤屿路加油站附近吃烧烤,其间,阿军中途离开去打劫,之后,阿军打电话给李某。在电话中,阿军说,他抢了手机,乘坐出租车逃至岭兜大榕树,但是没钱付出租车费,所以,被出租车司机拉住走不了。 李某接到阿军电话后,很热心,立即让人带钱过去,为阿军支付了车费。 经查,阿军原来是一个凶残的劫匪,去年1月至2月间,在思明区公共场所持刀抢劫作案4起,劫取单身女性财物共计880元。近日,阿军因此获刑13年。 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李某明知阿军实施抢劫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因此,近日法官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判处他有期徒刑9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