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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4年后又离婚 5个孩子争夺父亲3套房产

  厦门日报讯(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李琦 通讯员 日月)重组家庭闹不和,婚后四年男女双方便离婚。三套房子、五个孩子,父亲的财产如何分割 继兄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近日,我市一审法院驳回继妹的继承诉求。

  1978年4月,阿黄带着五岁的女儿彩彩改嫁给阿吉。此前,阿吉与前妻共育有小生、小民等四个孩子。婚后第四年,阿吉和阿黄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阿吉在岛外某偏僻村庄分别有62、66号两套房屋。1994年,阿吉去世。见继母无处可去,儿子小生便与继母约定,只要继母能在一年内支付父亲生前住院费用及过世后丧葬费1.9万元,便可获得另外一套1993年建的两层粗坯房等,小生暂借62号房屋供继母居住直至其搬入两层粗坯房。时隔两年后,继母阿黄仍无力支付1.9万元,小生只得与继母再次协议,二层粗坯房归小生、小民所有,原有62号房屋借继母居住直至百年终老。

  三年前,继母阿黄去世。从与阿吉结婚到去世,阿黄始终住在62号房屋内。二层粗坯房在1996年之后一直由小民所使用。

  阿黄去世后,女儿彩彩将小生与小民告上法庭,称小生和小民不顾先前约定,一起占有66号房屋及母亲与继父共建的二层粗坯房,还要“收回”母亲生前居住的62号旧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62号、66号房屋属于阿吉婚前财产,离婚时,阿吉与阿黄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阿黄并没有取得62号、66号房屋的任何权利。离婚后,彩彩与阿吉之间的继父女关系解除,与小生、小民之间的继兄弟姐妹关系也已解除,彩彩无权要求继承继父阿吉的财产。针对彩彩提出的阿吉与阿黄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由于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二层粗坯房,对于该房屋由谁建设,双方意见不一,但均未提交建房相关手续。根据小生所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视为小生对该房产享有权利。最终,法院驳回了彩彩提出的继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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