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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4日起可放烟花爆竹 警方提醒自觉遵守规定

  福州新闻网讯  4日是农历腊月二十四,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4日6时起,市区可燃放烟花爆竹。警方提醒,市民可到鼓楼、台江、晋安、仓山的120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

  据了解,2013年春节期间,市区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农历腊月二十四(2月4日)至正月十五(2月24日)的6时至23时(除夕和正月初一为全天),以上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允许燃放。

  警方提醒,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应自觉遵守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文 叶义斌/摄)

福州新闻网

乌山西路与工业路交叉口的烟花爆竹销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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