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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乡村客运票价重新核定 自2月4日起执行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市交通局联合发出《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莆市价[2013]19号,该通知自2月4日起执行。

  据了解,为规范乡村客运价格行为,维护乡村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安全出行的合理需求,维护客运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闽交运[2010]37号)的规定,参照省非农村道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结合我市沿海、山区乡村道路汽车客运里程短、客流量少、实载率偏低、客运班次运行不确定性等因素,在对我市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成本监审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农村道路客运票价。调整后的运价作价规则取消原有的直达线路加成10%、客运附加费0.03元/人·公里以及在基准运价基础上上浮10%等规定。因部分道路情况发生变化,农村道路客运线路里程按最新测算的里程执行。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因乱涨价、乱收费等行为被物价部门处罚的,在新一轮经营权许可时不予重新许可。(记者 黄凤珍 通讯员 郭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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