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买房款不是借款 父母享35.19%产权 如何理解《契约》中的“只作投资,不作赠送”,成为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近日,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契约》中有“不作赠送”,所以排除了7万元是赠与的可能,且小张又不能提供支持自己“债务关系”观点的借条,故排除7万元是借款的可能。 依据《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争议房产登记在小张名下这一事实,但并不能当然代表争议房产的实际归属,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确定产权的实际归属。因此,在排除了“投资”系赠与以及借款的性质之后,有理由认为该“投资”指的是小张与父母在出资人内部对争议房屋产权份额的约定。儿子和儿媳不予认可,但他们并无证据证明该“投资”的具体含义,因此二老要求对这套房产享有共有权,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主审法官指出,购房时房产总价为18.9万元,加上管道煤气费、水增容费、三表出户费等附属费,一共19.8万元,两位老人所出7万元占总投资金额的35.19%。故判决小张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6条无效,小张父母享有这套房屋产权的3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