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纠纷,消费者不是理性维权,却漫天要价、诋毁商家名誉。春节前夕,顺昌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消费者夏某等四人被责令在当地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对商家造成的不良影响。 原来,2012年8月21日,被告夏某父亲生日,从原告某蛋糕店购买了一个生日蛋糕。次日,被告夏某及家中两个小孩子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症状,经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并住院治疗。被告夏某及其家人认为患急性肠胃炎是吃了原告的蛋糕引起,便与原告蛋糕店协商并提出2.9万元的高额赔偿。后经工商部门多次组织调解,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蛋糕有问题的前提下,自8月22日起,被告夏某等人连续十余天到原告店面骚扰闹事,阻拦顾客进店。原告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四名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仅主观上认为其家人是因为食用了原告生产的蛋糕而发生急性肠胃炎症状,在没有实质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未能采取妥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而是采取过激行为,致使原告名誉受损。原告作为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誉权等权利。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在顺昌县域范围内的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雷志良 江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