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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出台工作意见 八方面助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石狮日报2月27日讯(记者 周进文)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发展产业集群工作意见,推动“质量石狮、二次创业”,在日前召开的石狮市企业工作大会上,石狮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别从支持龙头企业壮大发展、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设立运营总部、支持物流产业发展壮大、支持专业市场发展壮大、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和发展金融助推产业作用等八方面给政策、给优惠、给奖励。

  支持龙头企业壮大发展方面,《意见》明确,对民营龙头工业企业新建(扩建)生产性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实际贷款额、以当年末基准利率计息,给予50%额度的贷款贴息,单家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当年度纳税额超2000万元且增长25%以上的民营龙头工业企业,按照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产业升级资金扶持。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意见》指出,鼓励行业协会发起组织和引入第三方企业生产管理团队,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奖励,开办时补助10万元开办费,年底评估达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并给予年收入超12万元的管理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并鼓励加强设计研发,对独立设立的工业设计室,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每年评定一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泉州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十佳服装(鞋业等)设计师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给予通报表彰。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方面,《意见》提出,安排专项资金推动企业技术发展,对服装企业当年度技改购置设备总额300万元以上且纳税超1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对纺织染整业当年度技改购置设备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超5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对其他行业当年度技改购置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且纳税超1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按设备购置总额4%计算的技改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集群企业发展节能循环经济。经评估,对采用节能节电节气新技术、新工艺,折合节约标煤5000吨/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获得上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泉州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或节能先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支持企业设立运营总部方面,经市经济局认定后,对运营总部(营销中心)分档给予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计算的奖励: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税收石狮市留成部分的40%计算给予奖励;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税收石狮市留成部分的50%计算给予奖励;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石狮市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奖励。从第二年开始,仍按上述标准计算奖励金,并对增量部分的奖励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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