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3月1日讯(记者 周锡银)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为了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日前我省颁布了新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实施细则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实施细则中指出,将扩大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允许其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以有权价格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在20%浮动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学费收费标准。此外,学校需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按学期进行结算。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但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根据实施细则,民办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千瓦时电、2吨水计算,超出定额水电部分,可按超出部分实际费额向学生收取。 民办学校须按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除超额水电费之外,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收费清退的条件。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