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促进上市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意见》提出,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报为石狮市上市后备企业:属我市支柱性传统产业,近三年累计净利润超50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超1000万元;属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近两年累计净利润超30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超300万元;属“两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新经济、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农业、新商业模式)范畴,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增长率在30%以上,上年度纳税额超200万元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生产产品位居细分行业全国前十名,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增长率在30%以上,上年度纳税额超200万元。 另外,存续满两年,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会计年度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纳税额超100万元,计划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在石狮工商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可申报为石狮市场外交易市场后备企业。 九项政策支持企业改制上市 根据《意见》,我市将采取九项政策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具体为: 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发展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改制上市宣传推广、辅导引荐、协调服务,推动企业上市。 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奖励10万元;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且上市申请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的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奖励200万元。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等原因补缴税收,本级留成部分75%补助;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100%补助。兑现时间为企业上市当年。 上市后备企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后,辅导备案前一年到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当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50%补助。 企业上市后3年内,当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主营业务营业税本级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石狮并在石狮纳税的,参照享受本项奖励。 引导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再融资资金投资我市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场外交易市场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奖励5万元;经境内有权机关确认后成功挂牌交易的奖励20万元;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奖励30万元。场外交易市场后备企业在通过券商内核当年起至企业挂牌(最长不超过3年),当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20%奖励。 鼓励募集资金返程投资,石狮企业与市外企业联合上市,且本市企业权益占比高于50%或上市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可全额享受政策;本市企业权益占比高于30%且低于50%的,按权益占比享受政策。所募投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列为我市重点项目,并优先推荐省、泉州重点项目。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市10亿元以上的,市政府优先安排企业发展用地。 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问题和困难,实行“一企一策”办法予以协调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变更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没有发生变化的,经市政府甄别认定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记者 许小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