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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现行房产转让个税政策 极少数按差额20%征收

  海峡导报3月5日讯(记者 香卉辉)本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国五条”细则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昨日,导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厦门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其实20%原本就是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法定税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极个别按照差额20%来征收。

  原来,厦门现行的个税政策是按照房屋转让差额的20%或转让金额全额的1.5%征收。而且如果系个人转让自住房屋、产权满5年且是惟一家庭生活用房,还可以提出申请,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当纳税人可以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地税部门就会据实按照差额20%来征收,目前这部分纳税人只是极少数。而当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国税总局给出的范围是按照房产转让额的1%-3%简易征收,厦门地税部门就按照全额的1.5%税率进行核定征收。

  1.5%税率目前使用比较普遍,因此,目前在厦门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据厦门地税部门人士介绍,去年厦门全市房屋转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有5593万元,其中绝大多数是按照转让全额的1.5%进行征收的。

  相比现行的按全额1.5%征收,“国五条”细则出台后,如果房产转让按照差额20%征收,购房者的税负压力将大大增加。但厦门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负责人分析,尽管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但实施起来可能会比较难,如何核定房屋的原值将是相关部门面临的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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