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江西省广昌县的女子彭某(已外出务工)向被告人张某、柯某借高利贷,约定6月25日之前还款,后彭某一直未还本息且手机关机,无法联系。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柯某得知彭某的母亲王某在建宁县溪口镇,在溪口镇某村路口将被害人王某强行推拉上一辆白色小轿车,带至建宁县溪源乡上坪村一操场。被告人张某、柯某等人逼王某打电话叫家人拿钱来偿还债务,被告人张某、柯某各摔了被害人王某两巴掌(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一级)。后公安机关接到王某家属的报案,当日17时许将被害人王某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王国香经济损失1000元。2012年7月2日被告人柯地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柯某为索取债务,挟持被害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采取殴打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俩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方面考虑,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柯地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吴秀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