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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出资150万为全县人民办理道路交通死亡保险

  为切实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家庭的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体现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理念和减少了交通事故发生后因经济赔偿问题引发的群体 性矛盾纠纷,县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决定由县财政每年出资150万元为将乐县实际居住人员办理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并于2013年2月25日专门印发了由县公 安局负责解释的《将乐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保险理赔办法的通知》(将政办[2013]11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全县各部门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道路 交通事故有关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处理事故,减少发生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一、理赔对象。凡在将乐县境内因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交通事故死亡的实际居住人员为被保险人,其法定继承人为理赔对象。实际居住人员包括:具有 本县户籍的常住人口;在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在我县经商、务工并有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人员;外地户籍因婚嫁等原因户口未迁入,但实际在我 县居住生活的人员;因其他原因无户口,但实际在我县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理赔标准。交通事故死亡每人赔偿定额8万元。

  三、理赔程序。一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遗体移送到县殡仪馆后,由理赔对象提出申请,并经县公安局审批后,由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一个工 作日内先行赔付2万元;二是理赔对象凭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和遗体火化证明,经县公安局审批后,由保险公司在收到材料后的一个工 作日内赔付余款。

  四、不予理赔的情形。一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死者亲属不按规定将遗体移送县殡仪馆或者非法扣押涉事车辆、乱设灵堂摆花圈等阻扰事故处理的;二 是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信访材料、静坐、拦截车辆、围堵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非正常上访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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