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签购单查明,案涉信用卡于2013年3月14日在电器店刷卡消费35000元,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处签署“陈某”。案涉信用卡至庭审时一直由陈先生持有,未进行挂失,现已因欠费停用。自2013年3月14日案涉35000元刷卡消费后再未产生新的刷卡消费,案涉利息39118.04元,均由该35000元欠款产生。 虽然35000元交易的POS签购单签名为“陈某”,但是与持卡人陈先生的字迹明显不同,既然是伪卡交易,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陈先生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密码,在银行卡发生异常交易后,他马上与发卡银行联系,查询到非其本人签名的POS签购单,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已经履行了其能够完成的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所以陈先生是不需要对这笔钱负责的! 最终这笔钱该由谁来承担?电器店和银行各承担50%责任!所以大家以后遇到这样的事,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用,马上报警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