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周光银 吴丽云) 20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18年前数额达11万余元的海上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据了解,1995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林某、陈某友(均已判刑)等9人经预谋,携带马刀、镀锌管、炸药、木棍等作案工具,乘坐小挂机船在该市硖门跳尾海面寻找抢劫目标。当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等人靠近并登上浙洞机3号船,将船老大颜某打晕,而后将船上9名人员关进驾驶室,从船员及船上共搜抢得现金人民币116841.5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970元)、望远镜一个、手表两只、西装上衣一件、旅游鞋一双及香烟等物。事后,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10000余元。 据悉,在分得赃款后,陈某均用于个人挥霍。为逃避追捕,陈某潜逃外地打工近18年,于2012年6月被抓获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