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日报4月6日讯(记者 林富榕 通讯员 程锋)日前,石狮市对《石狮市现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出相应修改。《规定》对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或退出现役的士兵,在进一步完善优待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加大企事业单位征集力度就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 增发地方经济补助金 按照《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士官,每人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低于石狮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退役士官在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指标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多一年增发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10%,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 另外,《规定》对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每人每年优待金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变更为“每人每年优待金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自主创业可享相关免税政策 《规定》指出,为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在其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注册登记;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也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加分待遇 在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征集力度方面,《规定》明确,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加分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