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没有向银行借款,却发现自己被银行信用列为“黑名单”,且成为银行向法院起诉催讨欠款的“被告”。她向城厢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后,城厢区检察院在依法组织鉴定后发现,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保证借款合同》上“张某”签名处的指印不是张某本人所捺。经抗诉,城厢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该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被申诉人福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张某因购房贷款之需,向银行查询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却被告知因贷款未还存在信用污点无法申请贷款。张某经多方了解后得知福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年前曾以其为被告诉至城厢区法院,要求其归还3.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还提供了《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张某当时因不知情而无法应诉,如今上诉期限已过也无法上诉,欲申请对借款合同进行鉴定更是困难重重,情急之下向城厢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城厢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首先,一审法院依据福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张某的住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就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张某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张某不知该诉讼而没有应诉,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其次,城厢区检察院在依法组织鉴定后还发现,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保证借款合同》上“张某”签名处的指印不是张某本人所捺。且张某申诉称,该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其签名系非法取得。因此,城厢区法院认定张某是借款人的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据此,城厢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报告书,提请莆田市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莆田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指令城厢区法院再审。城厢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撤销了该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被申诉人福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了申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湄洲日报 章一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