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与林某于2007年1月结婚。此前,林某已在2005年按揭购买一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婚后,虽以双方的共同收入还贷至今,但却一直未曾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而我也没有在意。近日,由于林某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进行过协商,但因彼此对房屋问题的意见不一而未能达成协议。我坚持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而林某却一再强调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我无权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因为其是房产证上的唯一户主。请问:林某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丁某 回复: 林某的说法并不成立,你有权获得一定补偿。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指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你与林某并没有对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过书面约定,即意味着不论是以谁的名义办理房产登记,是否办理加名手续,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也因而有权获得补偿。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