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易损件故障纠纷谁来当裁判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十八条(第三段)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这一条款规定了易损耗零部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也可以免费更换。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很多易损耗件出现故障之后,其故障原因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比如轮胎鼓包,商家往往会说是外力冲击造成的;三元催化失效,可以说是油品不佳中毒的;离合器片烧掉,可以说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与此相反的是,消费者通常都会认定为产品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这样的争议之后,这个裁判由谁来当 通过司法鉴定走法律程序,自然是一种路径,但走这条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未免太过繁杂、成本也过高;而其他诸如消保委等机构又只能起到调解的作用没有强制执行力,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收效甚微。我们的建议是有关部门能够单独成立一个具有”裁判“作用的办事窗口或是授权一些独立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使他们发挥”裁判“的作用,为消费者维权开辟一条绿色快通道。 问题五:交通费补偿以何为标准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新规中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维修超5日的,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4s店的备用车往往是不够的,那么交通费补偿就成为关键。可是这个补偿费用究竟是以何为标准,是以公交出行为标准,还是以出租车或是同档次车型的租赁费为标准,或是以其他什么标准,新规中没有明确说明。另外备用车的款型也没有做要求,这也会造成争议。比如您是一位奥迪a6l的车主,4s店提供一台qq供您使用,相信您肯定无法接受。 问题六:特殊件为何由厂家来定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