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新闻网讯 (记者 郑秋生 通讯员 邱荣辉) 昨日,记者从龙岩市环保局获悉,我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龙岩实际,已制定《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将从2013年7月1日起,在龙岩中心城区逐步实施。 《规定》具体要求有四项,即限制通行的车辆和限行时间、方式和区域等。限制通行的车辆为未经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的所有机动车辆。限行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时段逐步实施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从2013年7月1日起,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工程运输车、厢式小货车、环卫车禁止在“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第二阶段:从2014年元月1日起,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禁止在“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同时,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所有车辆禁止在“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为中心城区规划二环路以内范围。“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为北二环路(隧道-龙净灯控)、龙腾路(龙净灯控-金鸡路口)、金鸡路、龙岩大道(金鸡路口-莲南路口)、莲南路(龙岩大道-莲庄路)、莲庄路(莲南路-黉门桥灯控)、南环路(黉门桥灯控-闽西饲料城路口)、东风高架、东兴路(东风高架-隧道)以内道路。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结合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将逐步扩大限行区域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