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收养残疾儿童: (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 (2)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7、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8、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程序 1、本人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