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曹某承包了连江的一项工程,工程竣工后,曹某没有支付工资就跑了,且不理会劳动部门的多次调解(详见本报1月15日a6版)。日前,连江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曹某2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罚金。 2012年5月,曹某与人合伙承包了福建省升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连江“浦口至晓澳”、“坑园至可门港”两条110千伏线路工程。 曹某以每月2800元到6000元不等的工资雇请农民工到工地参与施工。2012年9月底,这两条线路完工,曹某向雇请的农民工承诺,在一个星期内支付工资。可是,曹某随后跑了,没有兑现承诺。 2012年10月12日,受雇于曹某的多名农民工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报案,称他们的工资被曹某拖欠。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以发短信、打电话、发函等形式多次联系曹某,但曹某不接电话、不回函,也不愿意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说明情况。 据查,曹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30多名工人共计33万余元工资。曹某到案后,连江县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曹某逃匿后逃避支付33万余元工资,数额较大,且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作出如上判决。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潘晨锋 缪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