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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终止妊娠拟实名登记 公职人员婚外生育可被开除

  本报讯(记者 谢丹 实习生 刘日瑶)昨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符合相关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妇,如果在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其再生育资格或被取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违法生育仍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的问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偏低等。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认为,对条例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是有必要的。

  终止妊娠拟采取实名登记

  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池秋娜对《草案》所作的说明,我省已经连续七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5以上。随着科技的发达,胎儿性别鉴定更加简便、快捷、隐蔽,成本越来越低,适用的怀孕时间越来越早。在这样的情形下,目前的治理手段相对不足。

  为了防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防止为选择性别进行非法堕胎,《草案》中增加了“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其再生育;对已持有生育服务证的,收回其生育服务证。经技术鉴定符合紧急终止妊娠条件的除外。”

  同时,《草案》增加了“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行出住院分娩、孕妇超声检查和终止妊娠实名登记制度。”

  计生家庭奖励费将提高

  《草案》还明确了对计生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惩扶助、特别辅助等制度。今年年初,省委、省政府在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已将独生子女奖励金、农村两女户奖励金分别从5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和3000元。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在《草案》审查报告中建议可以参考这两个奖励额度,对条例作相应修改。同时,适当增写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方面的内容,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户满退休年龄的,给予一次性或按月发给奖励扶助金。而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

  公职人员婚外生育可能被开除

  《草案》提出,违反规定生育或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将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报同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此外,违反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草案》还对放宽生育间隔、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等进行了微调。《草案》将于今日进行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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