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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社会帮派有隔阂 斗狠报复枪杀对头获判刑15年

   记者7日从福建省高院获悉,宁德市中院日前对一起因社会帮派打架,导致帮派成员持枪打死人的恶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被告人林某所在的霞浦县社会帮派“北门帮”与被害人刘某强所在的“东关帮”素有隔阂,并常发生打斗。2000年4月22日下午,因怀疑“北门帮”成员王某雄被“东关帮”成员刘某强等人砍伤,林某伙同蒋某义、连某、吴某林、翁某雄、吴某雄(均已判刑)等人,携带霰弹枪、菜刀等凶器,前往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村寻找刘某强等人伺机报复。

  林某等人行至霞浦县松城镇一处空地时,与“东关帮”成员刘某强、李某权、苏某龙等人相遇。林某二话不说,持霰弹枪击中刘某强的左眼部。刘某强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林某于2011年底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某强的亲属与林某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林某的亲属代林某赔偿刘某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宁德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为逞强斗狠,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明知所携带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开枪射击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却放任该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刘某强被击中而亡,属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他犯罪后自首,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王锦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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