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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洛阳江水资源保护完善机制 四年筹8亿元补偿上游

  30%按水质水量分配 70%以项目补助安排

  泉州网-泉州晚报讯 (记者孙灿芬)记者日前获悉,《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至2015年,泉州市每年筹集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2亿元,这些资金30%按上游水质、水量等因素分配,7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

  上游:七成用于水资源保护建设

  晋江、洛阳江上游指的是晋江金鸡水闸上游和洛阳江桥闸以上地区,范围包括晋江、洛阳江上游流域内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等5个县(市、区)的有关乡镇。按规定,专项资金2012年至2015年每年筹集2亿元,4年共筹集8亿元。

  分配方面,补偿专项资金30%按流域面积、流域水质水量、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比例等因素,切块分配给上游县(市、区),再由相关县(市、区)细化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县(市、区)本级组织实施河道清淤和河床日常保洁以及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沿江和水库一重山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等)。

  更大份额的70%,将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主要用于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生态创建工作奖励补助范围为全市域),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整治、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以及全市范围内的生态创建工作。

  下游:国家级生态县(市)奖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生态创建工作,这也是两江下游区域参与资金分配的少数途径之一,但奖励标准较上游地区会低一些。

  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市)命名的县(市、区),奖励补助50万元。乡镇直接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并获得命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20万元;获市级生态乡镇命名的,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再获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命名的,分别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5万元。

  晋江、洛阳江下游地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市)命名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奖励补助2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命名的乡镇,奖励补助5万元。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村命名的村,奖励补助2万元。

  此外,列入泉州市小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的项目,原则上每条小流域补助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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