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邱瑞镧)罗源陈某向王某借了50万元,随即从借款中拿出1万元给王某作为月息。但借款一段时间后,陈某因经济问题欠息未还,王某便把他告上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近日,罗源县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王某所借的本金真正是49万元。 罗源县法院的法官说,借款之初的1万元表面上看是王某要求陈某支付的第一个月利息,合法合理,但实际上却是一种通过提前付息来规避法律的预先扣息行为,陈某实际只得到49万元的本金。这种情形属于“预先扣息”,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王某只能以本金49万元为标的额要求陈某偿还并付息。 据了解,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在民间借贷中十分普遍。但法官提醒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中,不论是将利息计入本金还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均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交付的借款数才是真正的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