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从7月1日起,宁德市将全面调整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各县(市、区)要按当地农村居民家庭2012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60%确定,明年起还将调整至70%。 据了解,今年来,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2013年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60%确定。从2014年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新的供养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次供养标准调整后,原有供养标准高的继续保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8月底前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地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每年3月底前要完成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通知》还决定,本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900元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见习记者 郑成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