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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后分手男方讨要礼金 法院判令女方返还3万元

  男方大部分诉请被驳回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已形成同居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阿华所收到的现金及金首饰,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阿华在其祖父寿宴上收到那条金项链时,双方未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系大牛的赠与行为,他无权要求阿华归还。

  6.9万元订婚礼金,其中1.6万元给了阿华娘家亲戚,阿华实际收到5.3万元。考虑到双方已实际共同生活,并根据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阿华应酌情返还大牛3万元。

  关于那6枚金戒指、一对金手镯及2.3万元见面礼。阿华认为这些东西都在大牛家中,她没带走。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大牛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阿华返还大牛3万元,驳回大牛的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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