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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书 如需出版须申报

  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市直单位如需出版印刷书刊画册、音像制品,须在9月30日前进行选题申报。
  近日,市直机关书刊画册、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工作领导小组发出了《关于做好市直单位书刊画册音像制品出版印刷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即日起至9月30日,申报单位可填写《宁德市直单位书刊画册音像制品选题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再送相关出版社办理正式刊号或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内刊号申请等相关手续。
  为避免各类书刊画册、音像制品选题重复、出版印制浪费现象,此前,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规范书刊画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工作的意见》,决定成立市直单位书刊画册、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各类书刊画册、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工作。
  意见明确,今后,未经市直单位书刊画册、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直各单位不得擅自出版印刷各类书刊画册、音像制品。市直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本单位拟公费出版印刷的书刊画册、音像制品选题填写申请表提交领导小组进行把关后再办理相关手续。领导小组则应认真审查市直各单位报送的各类书刊画册、音像制品选题,删除平庸选题和重复选题,提出选题修改完善与出版印制建议,并对最后确定出版印刷的选题进行备案。
  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对本单位书刊画册、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不出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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