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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收保护费未果 打砸美容店获刑

  近日,福鼎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外地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查,2012年9月初,因丁某某、邱某某、“阿利”、“阿水”等人(均另案处理)欲向开设在福鼎市秦屿镇的多家美容店收取保护费未果,便打算对美容店进行打砸。同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韩某某受“阿利”、“阿水”纠集,伙同李某、池某某、“阿飞”、“小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对丁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开设的“美容店”、“山水”、“顺发”美容店进行打砸。

  同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聪、韩某某再次受“阿利”、“阿水”纠集,伙同李某、池某某等人对李某某、张某某开设的“小龙女”、“再回首”美容店进行打砸。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张某某美容店被砸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15元。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于2012年10月17日在太姥山镇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无视国家法纪,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能如实的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记者了解到该案还是福鼎首个“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案件。据了解,被告人刘某、韩某某均系陕西人,尤其是被告人韩某某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跟随母亲与继父到厦门打工,因听信社会朋友前来太姥山镇,受他人纠集实施犯罪。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韩某某从小父母离异,母亲改嫁,继父对其十分冷漠,其母亲因身份证遗失,近七八年一直在厦门打工,且只能打些零时工,生活十分困难。开庭审理时,法院依法通知其母亲,其母亲远在厦门,因病不能前来,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福鼎法院邀请福鼎市团委副书记做“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8月6日韩某某刑期已满,因其母亲不能按时前来,考虑到被告人经济困难,承办人会同检察院、市团委及辩护人,为被告人韩某某买套新衣服,并向看守所申请减免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费用,并获得免除1000元费用。

  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询问或审判未成年人时,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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