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辉 夏志坚 案情:张某于1998年12月购买一台肇事的二轮摩托车,没挂车牌,2011年以20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夏某,后夏某又把这车转卖给了被告人陈某。2013年2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与他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并有机械故障的二轮摩托车,致被害人张某某倒地造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肇事后弃车逃逸,后被抓获。 审理:今年6月,建宁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近亲属以张某和夏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日,建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41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夏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根据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时规定》第三条: “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两轮摩托车应当报废”。本案肇事摩托车到2011年张某转让给夏某时已使用超过12年,属于 “依法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张某没有办理注册登记,该摩托车属于依法禁止的机动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张某、夏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违法转让已到期报废的机动车辆,是无法办理转让登记的,车辆的所有人并没有因转让而变更。现实生活中,车主处置报废摩托车的方法,大多将旧车一卖了之,还以为换回了几百元钱很高兴!殊不知贪图小利将留下隐患,张某、夏某的遭遇就是明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报废车转让给他人,将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自吃苦果。处置报废摩托车的正确办法,是将报废车交给有资质的拆解企业,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