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借款10万元给余某夫妇买房,余某出具借条给李某,但余某的妻子张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后借款期限到了,余某没有按约定还款。2011年余某与妻子张某离婚,离婚时,余某把全部财产都给了妻子,法院最终也把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共计20万元全部判给了他的妻子张某。李某后来发现,余某夫妇虽然已经离婚,但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当李某再去找余某讨债时,余某说他已经一无所有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他去找余某的妻子张某钱,张某说钱是他的前夫借下的,与她无关。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评析:以离婚方式约定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归另一方承担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逃债方式,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这些规定表明,虽然在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如何清偿债务,但这种清偿不得对抗合法债权。离婚时,当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的债务时,不管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如何,夫妻双方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偿。 另外,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时,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可向法院起诉”。 从本案来看,余某夫妇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用于买房,该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购买共同生活的房子所用,理应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李某与余某夫妻沟通无果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