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惑:有些企业在招工时,为了逃避自己的一些义务和法律责任,往往想方设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该怎么维权呢 相反有些企业想要规规矩矩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反而不配合,那企业有什么方法可以防范呢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评析:依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相反,若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