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 十个严禁 1.严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以组织“博饼”等名义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各种购物卡。 2.严禁以中秋“博饼”为名用公款吃喝、相互宴请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博饼”活动,不得用公款赠送月饼和各种节礼。开展节日活动要突出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内涵,坚持积极健康的导向,凝聚奋进向上的正能量。不准利用工作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开展节庆活动。 3.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管辖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博饼”活动。 4.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以各种名义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不准在票据、作账等方面弄虚作假;要规范工会经费使用范围,严格票据管理,完善报销手续。 5. 严禁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或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 6. 严禁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 7. 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8.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9. 严禁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加强节日期间车辆管理,禁止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10. 严禁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利用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举报方式 欢迎市民群众对发现的违反“十个严禁”的行为,通过来信(地址:湖滨北路61号中共厦门市纪委信访室)、拨打市监察局举报中心电话12388以及市民评接访室电话5581719或登录“鹭岛清风”网站(www.xmjcj.gov.cn)举报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