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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凤回巢 漳出台《鼓励民企回归创业若干意见》

  【政策】

  实施税收奖励优先安排用地加强融资担保

  《意见》中指出,鼓励回归企业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项目,鼓励设立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企业或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企业。

  1新引进回归企业:

  按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开办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经认定的新引进回归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贡献奖励。

  2新组建营销中心:

  回归企业在漳州市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且将分布在漳州辖区以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用地方面:

  优先安排回归项目用地。项目用地价格在不低于征地成本或最低出让价标准前提下,对鼓励类工业项目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作为招拍挂出让底价。

  4企业融资担保:

  设立回归创业引导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重点为初创期科技型回归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融资财政扶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措施,支持回归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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