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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家庭拥有两处以上房屋 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

  台海网 10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吴林增 通讯员 黎本拥)家庭拥有两处以上房屋,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昨日,导报记者获悉,日前,《龙岩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获准实施。

  导报记者获悉,《办法》指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龙岩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适用于龙岩城乡居民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司法等社会救助时,有关部门对符合户籍条件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而有以下情形,则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不含拥有维持生计的小货车、低速农用车);

  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屋(包括本市和外地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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