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晚,柳某在ktv吧台结账时,因不经意间向身后看了一眼,而遭叶某误解发生口角,随后发生械斗致叶某轻伤。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2日晚,被告人柳某与朋友在寿宁县某ktv唱歌,次日零时许,柳某在吧台结账,被害人叶某与朋友亦到吧台等待结账,因柳某向身后看了一眼,叶某怀疑是看自己而与之发生口角。柳某结账后走到ktv门口处,叶某追上并动手打柳某头部而引发扭打,被劝止。柳某离开ktv至寿宁城关环城路口一垃圾箱附近,被害人叶某持扫把柄追上,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叶某被柳某及其同伙(具体身份不明)持扫把柄、铁棍打伤。经鉴定,叶某右足第3、4跖骨骨折;身上多处挫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柳某赔偿被害人叶某医疗费,取得叶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柳某因琐事争执而伙同他人持械殴打被害人叶某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柳某系持械伤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