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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寿宁男子“师从”网络 制出“冰毒”近6克

  为牟取制毒暴利,寿宁一男子陈某文利用互联网搜索并下载大量关于化学合成毒品的电子资料用于学习,并成功制造出“冰毒”。近日,寿宁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文利用互联网搜索并下载大量关于化学合成甲基苯丙胺的电子资料,存储于其sony牌笔记本电脑e盘内。同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文委托陈某贵(另案处理)承租寿宁县鳌阳镇朝阳巷11号7楼套房,次日搬入使用。此后,被告人陈某文前往厦门市购得一套制造“冰毒”的设备及化学品带回上述租住房内,根据已下载的文字、视频资料制造“冰毒”。

  同年7月10日21时许,因房东闻到异味后报警,被告人陈某文逃离现场,寿宁县公安局民警于该租住房内查获并扣押大量化学品,以及存留有白色透明结晶体的玻璃烧杯和陶瓷漏斗,边缘已破损的黑色sony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所查获的玻璃烧杯内白色透明结晶体实测净重4.9123克,陶瓷漏斗内白色透明结晶体实测净重0.9249克。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透明结晶体中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文自动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购置设备、制造“冰毒”的犯罪事实。

  寿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文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8372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制“冰毒”50克以上或可处死刑

  冰毒,即兴奋剂甲基苯丙胺,因其原料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由于它的毒性剧烈,人们便称之为“冰毒”。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故其丸剂又有“大力丸”之称。

  制造毒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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