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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7亿巨额承兑银行汇票诈骗案宁德一审开庭

  时间:2013年10月12日 星期六

  地点: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记者吴亚东

  高买低卖非法经营银行汇票面额27亿多元,明知经营亏损无力还债仍借款4367万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15039.8万元,直接牵涉受害人20余位,直接间接受损企业百余家……

  今天下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德福安王少华银行汇票承兑诈骗案经过为期三天20多个小时的公开审理,一审暂告一段落,未当庭宣判。本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的第一天看到,因案情复杂,牵涉面广,仅检方公诉人庭上出示的案件卷宗就需要装满一整辆购物推车才被多人抬上法庭,质证环节共用去了两天的时间。

  本报记者在法庭上还注意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允许受害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进行了问询并陈述了辩论意见。

  汇票高进低出连连亏损 被告人称是为了“诚信经营”

  根据检方指控,2011年5月至11月间,王少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其本人联系或通过其妻子李翠华胞姐李容娇(另案处理)的帮助,分别以3.8%-4.5%不等的贴现比例高价从上海、福安、江苏、北京等地的企业、个人处非法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再分别以5%-8%不等比例低价倒卖给经营汇票贴现的陈清泰(另案处理)。

  2011年6月起,王少华因高价买入、低价卖出承兑汇票,同时又将800万承兑汇票款用于偿还腾达公司的银行借款而造成亏空,其便以将后手承兑汇票买得款支付前手的方式负债经营,并用银行承兑汇票款购买豪车、古董、玉器及用于挥霍,营造经济实力,骗取不明真相的人将承兑汇票拿给其贴现。

  2011年10月中旬,被害人孙冬荣、郑成茂等7人将总面额为1203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卖给王少华贴现。王少华将该汇票卖给陈清泰后,并没有将所得款项返还给上述7人,造成汇票持有人的巨额损失。根据宁德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向审查报告》认定,王少华非法买卖承兑汇票总额为人民币 2774882338元,结欠汇票额10672.8万元人民币。

  检方在庭上询问被告人王少华,其在经营汇票后期均为高买低卖,做一单就亏一单,为何还要接连接单,导致资金漏洞越来越大,直至资金链断裂。王少华回答时没有丝毫犹豫,干脆地说;“因为我诚信,我觉得做生意要诚信经营,上家信任我将汇票给了我,我就算亏本也要继续做下去。”

  但当检方又问及,既然王少华如此注重诚信,为何最后造成这么多受害人的巨额损失却无法偿还。王少华先是沉默不语,没有了刚才的干脆,但后来又接连回答检方,“再给我两个月的时间,我就能为受害人赚回一个亿!”“如果我现在没有被抓,我相信我是可以挽回损失的!”

  检方同时指控,2011年5月至11月间,王少华明知其买卖承兑汇票已造成亏损,没有实际偿还能力,为资金周转需要,仍以3%-4%不等高息通过其本人和李容娇共借款人民币4367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3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1:被告人应如何定罪

  本案中,福安市公安局先是以王少华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移送福安市检察院起诉,该案后又报送到宁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宁德检察院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最终以诈骗罪对王少华提起公诉。

  受害人郑成茂的代理律师认为,检方提起公诉存在着漏罪漏罚的情况,应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对王少华数罪并罚:王少华无任何经营汇票的资质却一直在经营汇票承兑业务,按照刑法第2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定非法经营罪;王少华高进低出大量倒卖汇票,以非常规的经营手段造成受害人损失 1.5亿多元,构成诈骗罪;王少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回报率做诱饵,借款4000余万元用于汇票倒卖,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被告人王少华的辩护人则认为,王少华接收上家的汇票后并没有亲自到银行进行结算贴现,而是通过陈清泰来操作,顶多算是一个中间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少华有关汇票承兑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上家的欠款,有关借款的资金主要用于经营票据业务,且经营规模与所用资金相符,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诈骗罪。对于王少华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应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较合适。

  庭审焦点2:涉案款项去向何处 受害人巨额损失能否追偿

  在有关涉案款项的去向问题上,检方结合质证情况在法庭辩论时算了一笔账。王少华用6个月的时间就造成了1.5亿多元的损失难以挽回。其以 3.8%-4.5%的点数从上家收汇票,再分别以5%-8%的点数转让给下家。以王少华每单平均亏3个点的比例计算,总计亏损仅8000多万元,与1.5 亿多元仍存在7000多万元的缺口,除非每单均亏6个点才能对上,但这并不符合王少华的实际交易情况。那么这么高额的缺口资金到底流向了哪里呢

  针对此疑问,王少华的辩护人在庭上表示,不管王少华所获何罪,他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都有必然关系,这是不能否认的。王少华也有通过辩护律师转达亲戚家属筹措资金,但至今无任何进展。

  辩护人也指出,王少华犯案期间一共给陈清泰27亿多元的汇票,但陈清泰只返还他25亿多元,扣除约定的点数,仍有1.6亿多元没有结清。辩护人建议应查清仍在陈清泰手中的这笔钱,这样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指出,王少华长期进行巨额汇票业务,所以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是有记账行为的。但直到目前,他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账目,在其所做的任何笔录中均未体现资金的具体去向,也没有追回任何款项,所以不能采信辩护人的这一说法。

  在庭上,被告人王少华称自己在侦查阶段之所以没有供述资金去向,并不是自己不想说,而是公安机关不让其交代,并称自己曾多次提出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均不予理睬。王少华还称,陈清泰在另案处理时被警方查扣了2400多万的款项,这些都是陈清泰欠他的钱,所以警方应及时将这笔钱还给受害人以减轻损失。

  在今天庭审的一辩环节,审判长询问王少华有无情况要说明,王少华站起来沉默良久,最后一句话都没有说。在二辩环节结束后,审判长又让王少华进行最后陈述,王少华只简单说了一句话:“希望给我个机会,早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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